专家您好:
我公司向境外公司通过跨境资金池提供贷款业务,境外公司将利息支付给我方。
请问我们从境外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能申请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中第二条第(十八)款规定: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请问: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免税服务是否包括“利息收入”?
多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