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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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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批固定资产在2020年报废且会计帐上也做了报废处理,但是计划在2021年的下半年才会处置实物,截止2020年汇算清缴结束前,还堆在仓库里未处置。请问,财损列支应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申请,还是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申请?
3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因此,贵司有一批固定资产在2020年报废且会计帐上也做了报废处理,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号损失确认条件以及能够留底备查相关资料,那么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申请
3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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