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们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说2018年有一张我们收到的餐费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发票。经过和员工的确认,员工告知是去重庆出差时在路边餐馆吃饭时饭店提供的发票。虽然发票金额只有3000多元,现在税务局需要让我们调整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需要缴纳滞纳金。对于虚开发票这种问题,企业好像在报销时也没有能力去识别,应该是对方开票方的问题。对于税务的这种处理方式,合理吗?另外以后作为企业,能有啥办法避免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