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在北京新成立的外资企业。由于在筹备成立过程中,需要第三方咨询公司M公司(境内)提供咨询服务。于是A公司的境外母公司---B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 “关于A公司设立的咨询服务费”的代垫协议(或合同),先由母公司--B公司代垫相关费用,服务完成后,M公司给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将B代垫的、咨询活动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数支付给B公司(不增加相关加成)。
请问这个过程中,我们向境外支付B公司代垫的费用,是不是不会被判定为需要缴纳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