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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百分百提列减损设备,按年把折旧调减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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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百分百提列减损设备
我司设备已百分百提列减损(会计师主张设备老旧提列),并于当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增所得。
后面几个财税年度,是否能依据税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年慢慢的把折旧调减所得回来。
税局现在反馈,企业已经减值,就不该在继续于税上按年认列折旧调减所得。想知道那边可能有对应的规定。
4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税法上不认可减值,但是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金额是按照计税基础除以使用年限确认的金额税前列支,不存在会计上计提减值后该部分计税基础不能税前列支的情况(这是稅会差异)
4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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