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你好!
请教一下,我公司日方驻在人员在上海居住需要借房子,房租有日本负担。
由于疫情关系,办理签订房租合同手续不太方便,想我公司与房东签订合同先垫付房租,然后向日本请求,
发票是开我公司的,请问在代垫款支付方面有什么规定?
向日本请求收回以后又 有什么规定?
注意事项是什么?
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