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听了F-council的关于对外付汇的主题讲座,有下面几个问题想要跟您咨询一下,希望能得到答复,谢谢!
1.咨询服务在申请协定待遇的时候,境外非居民方为美国S Corporation 。非居民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taxpayer"为非居民在税局备案的企业名字,但是在税收居民身份描述的each shareholder listed below 为穿透后的股东个人。不是在税局备案企业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成功申请到协定待遇吗?
2.如果境外修理费或者运费超过5万美金,这种应该怎么在税局备案解释呢?
3.外籍员工工资总部代垫,境内公司需支付外籍员工费用,请问这种情况外籍员工的个税是否需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