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好,
客户规定供应商必须每年给予年降,即我司的产品价格必须每年下浮一定比率。由于年降从谈判到确定往往花费很长时间,但是货物的供应一直都在正常进行,所以我司都是以上年价格开票确认销售。到年底时,根据年降所达成的最终销售价格,客户核算全年供货数量和已开票价格以后,将差额以价格调整的名义开增值税专票给我司。
我司认为,单独开具以“价格调整”为品名的增值税专票不符合有关规定,我司无法抵扣,造成额外损失。客户声称,金税系统里有“价格调整”这个项目可以开票,所以肯定是税法允许的。
请问,1,金税系统中“价格调整”这个开票项目是否适用于我司和客户之间的这种情况?
2,如果不适用,这个“价格调整”是用在什么情况下的?我司和客户之间的货款确认应该以什么方式操作?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