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支付外籍人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当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税率。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税率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举例:境内某公司每月应支付外籍人劳务报酬20万元,如果该外籍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假设无其他扣除项,则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由此计算应预扣个人所得税=20*(1-20%)*40%-0.7=5.7万元;如果该外籍人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则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元,由此计算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0*(1-20%)*45%-1.516=5.6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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