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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汽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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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位于无锡,现在需要给公司高管汽油费补贴。想通过以下方式:签订免费的汽车租赁协议,将私家车出租费公司免费试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不知免费的形式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4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从增值税层面来说,高管私人的汽车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会被视同销售,按照同款汽车的市场租赁价格核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从个人所得税角度而言,高管私人的汽车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果是无偿可能也会被按照同款汽车的市场租赁价格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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