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想请教一个代购涉税问题:
假设有境外厂家S,境内公司A(有淘宝店),境内买家B三方,且:
货流:S(100)-B(100,仅有发票证明货值)
资金:B-(100)->A-(100)->S
发票:S->A-转交->B
佣金:S-10->A(HK)
请问:
1)以上模式是否较容易认定为“代收代付”,因而A->S付汇100时可免税,仅支付手续费?
2)如果以上A扣下10,仅向S打款90,这样不符合代收代付,那这90对外付汇怎么操作较好?
3)佣金S->A(HK)时,是否可列为A(HK)收入,境内A不计记入,这样有操作可行性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