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跟国外客户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为:出厂。即客户到厂提货,物流和报关都由客户方负责,出厂后货物出现灭失等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在这样的条款下,我们是否可以按出厂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还是说一定要看报关单上出口报关的时间(需要说明一下: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是我们公司)。两者可能会有3天左右的时间差,在同一个月的还好,跨季度和跨年就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