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新年快乐!
报关在2019年,但因为成交方式是FOB,ON BOARD时间在2020年,因此会计确认这一批报关货物的收入在2020年,但报关时已开具了出口发票(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税率为0%),有以下问题:
1、是否可以视为在增值税上已确认了收入?
2、所得税上,因还没达到FOB交货条件,会计不确认收入;税务上是否因为已开具了出口发票,税法上应否应确认
收入?如税法应确认收入,税会差异如何调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