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我公司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方为我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租期三年,但是合同执行一半我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承租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需支付相当于上一季度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算下来违约金总共100万元。
请问该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我公司需要取得出租方的发票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还是凭借原合同、终止合同及收据就可以列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