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请教问题如下:
境内公司A,境外母公司为B。A的组织架构下有一个采购团队,在中国境内为全球的关联公司提供采购服务。采购团队的成本先以5% Markup charge给B。B会allocate其中一部分服务费给A,因为A公司也是受益于采购团队提供的服务。那么A在付给B服务费时,是否应交WHT呢?虽然B本身并没有人员来华,但境内的采购团队是否会被视为由B雇佣的其他人员在境内服务,而构成常设机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