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公司免费提供样品给客户,会计处理中,相关费用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中体现。在申报汇算清缴时,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那么原本记在营业成本中的样品成本是否还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否涉及到成本重复扣除?
举例:
2019年公司免费提供样品成本100元,假设市场销售价格为120元。
借:营业成本-样品费用 113元
贷:库存商品 100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3元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105010表-视同销售收入明细表,填写
视同销售收入:120元
视同销售成本:100元
请问,原本记在营业成本里的100元样品费用还可以做税前扣除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