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教个问题: 我们美国公司为了出口货物到中国,按照规定需要由中国有关部门出份产品防爆证明,然后美国公司找了一家上海有资格出证明的公司出了防爆证明,对于出证费用不知道之前是什么原因美国没有直接支付,而是让我们无锡一家关联公司代付了,现在我们无锡公司想收回这笔代垫的费用,请问怎么操作?
原先对于这笔代垫费用没有签过任何协议,现在补签是否可以?补签的话需要怎么签?(出证公司与美国签一份,美国与无锡公司签一份;还是三方签一份)
如果这种性质不属于代垫合同范围的,我们无锡公司想通过补签服务协议来收取这笔代垫费用,是否可以?关键服务的协议的内容应该怎么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