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您好!
请教个有关质量问题赔偿及获得损失赔偿的涉税业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1)质量问题赔偿产生的原因可能有几种:a.产品包装/质量问题 b.客户应用不当但管理层决定承担 c.运输损坏 d.原包装数量短缺/差异 等
(2)给予客户的赔偿可能有几种:a.等量原产品 b.替代产品 c.维修费 d.挑拣费 e.停工损失 f.最终产品损失 g.质量考核罚款 等
2. 对于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原始单证方面有些什么要求?
3. 有协议的话,是否只需要客户开具收据?
4. 客户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三包、维修费)能否抵扣?
5. 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承担部分费用,我们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们的供应商?适用什么税率?是否要加Mark-up?关联方、非关联方、境内、境外需要怎样区别对待?
6. 净损失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做专项扣除?
7. 因客户原因导致额外的库存,双方协商后客户同意承担全部或部分成本,我们收到后不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收据。对于这部分损失,我们可能全额转付给供应商,同样也只要对方开具收据即可。这样操作是否存在问题?如有,会存在什么问题或风险? 以及建议正确处理方法。供应商是关联方的话,可能不会签署正式协议。有什么税务风险么?
5年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