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采购了一个固定资产,资产最后20%的尾款由于存在一些质量分歧未支付。后来供应商破产,有一个个人购买了这家破产公司的债权,现在这个个人去法院起诉要求我们支付这20%的尾款。由于时间久远,我们公司人员变动未找到当时存在质量纠纷的证据,法院判决我们需要支付。由于这个个人说他没有办法开具发票,如果我们公司就按照法院的判决书去支付20%的尾款,并计入固定资产,这个20%的尾款对应的折旧费用我们公司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吗?另外,这种情况下,个人确实没有办法开票吗?还是说他可以去税务局代开?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