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咨询个问题:我公司与客户A公司(北京)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实物返利协议,今年A公司(北京)把相关业务转给B公司(无锡),同时把2017年与我司签订的实物返利协议未完成部分也转给了B公司(无锡),并我司与B公司(无锡)补了一份补充协议。A公司(北京)与B公司(无锡)是兄弟公司,以往我司对于实物返利返是我司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显示折扣。现B公司认为对于这个返利,他们去税局申请红字发票,然后我司根据红字发票申请批复开具红票。
问题1 ,对于返利,B公司(无锡)申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
问题2, 红字发票申请的税率是沿用2017年那时候的17%,(因为产生返利的涉及业务是2017年的),还是目前2019年的13%税率?
对于返利税率的规定是否有相关政策可以解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