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我单位员工去境外关联方出差,员工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会由他本人回国后提报销申请,我单位会先支付给给员工,但这笔费用应由境外关联公司承担且境外关联公司已同意后期会补偿给我单位。请问,我单位从关联方收补偿时,直接把这笔费用记成其他应收款,并且以员工的差旅票据作为记账凭证就可以吗?除了员工的差旅票据,我们还需要给关联方提供别的付款凭证吗,比如形式发票?如果开形式发票,因为不是收入,不应缴税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