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司于第三方(小规模纳税人)签订了商务用车合同,协议中约定了会配备专职司机,发票实际开具的内容为“租车费”,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实际上该车为专供CFO通勤使用,想请问是否可以增值税税前抵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