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用户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货方部分退货、或全部取消合同,需支付我公司退货额15%的违约金。一般意义上,违约金应属于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
问题1: 当货物发出又全部退回,合同全部取消,15%的违约金还算价外费用吗?可以开具发票吗?如果可以,货劳名称和税务编码是什么?
问题2: 部分退货,即合同部分取消,则15%违约金的开票处理,是否可以将退货额减去违约金后,开具剩余金额的红字发票,而不另行对违约金收入开具发票?如果用户要求另行开具违约金发票,货劳名称和税务编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