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们公司是新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提供IP 服务的,以前合同是跟外资投资方签的,由于成立了这家合资企业后就需要合同的主体发生转移。会发生了下面两种情况:
1、我们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账面上是不确认为收入的,因为收入已经在外资投资方的账上确认过了
2、我们需要在账上确认收入,但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发票已经被外资投资方开具过了
这两种情况会造成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和账上收入的差异,然后怎么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体现这些账上没有的收入,这样可行吗?如何操作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