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本公司的 外籍员工, 其工作为关联境外销售公司(第三国)销售本公司产品与非关联客户进行销售协调工作。本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其母国关联公司代垫的该员工的工资, 所以本公司也没就该员工的工作向关联销售公司收取“销售协调劳务费”。
请问老师:
如果在营改增( 2012年)之前, 按营业税规定是不是没有视同销售劳务的规定,所以如果对以前年度纳税调整时,未收取劳务费应该不涉及补征视同销售服务的营业税,对吗?请赐教。麻烦您同时告知相关营业税的条规
营改增以后(是2013年起,对吗?) ,即使没实际收取劳务费,但还是会被”视同销售服务“征增值税6%,对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