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给税务局审核。国税发[2004]80号取消了该项审批。但是提到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请问企业有外籍个人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是否还是需要先提供材料至税务局,然后在申报时填列税前扣除项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