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以上第三条说采取赊销方式的纳税义务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我公司约定收款条件是货、票到60天,是不是纳税义务就是货物发出后60天呢?像目前5/1税率调整,5/1号前已经完成交货验收,但收款是60天后是否就是依据16%开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