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如果我们在海外要成立一家分公司,在分公司正式成立之前,由于要先采购一些办公设备,招聘一些人员,我们就和我们在国内的母公司,以及我们母公司在海外的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由母公司的海外分公司代垫款项,后期由我们把母公司的海外分公司代垫的钱返还给我们国内的母公司。即所有支出都先以母公司的海外分公司的名义发生(协议由母公司分公司签署,发票抬头也为母公司的海外分公司,款项由母公司的海外分公司支付给供应商或员工),后期需要我们把钱还给我们国内的母公司。
请教一下这样的协议安排有问题吗?能麻烦给我们点建议吗?特别是从税务的角度。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