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
我们是制造业外商独资企业,关于税率改革有几个问题,
1、针对于预付款客户,合同已签,30%预付款已付,但是关账交货期为5/1之后,税率无法按照合同签订时开具发票。 应该怎么处理更好呢? 是要客户修改PO,还是到时只能开16%,税率差额客户自行去申请退税?
2、5/1之前的销售合同是否都建议以未税价来签订?或者合同日期改成5/1之后更为合适?
3、到底是以合同签订日还是关账日还是交货日来判断税率?
4、我们系统下单日为5/1之前,17%税率,可是关账日5/1之后,怎么调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