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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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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外地有很多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针对于国高,研发加计,其他优惠等事项,年度汇算清缴时,总机构已经去所属税务局备案了,各地的分支机构还需要再去备案不?
6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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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像国高这种全国性的其实总机构备案就够了!
6年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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