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我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员工发生的看病费用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可以享受二次报销。
请问,这种保险费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年27号文中提及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是否能够在工资薪金总额的5%标准内税前扣除?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