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
我司有一些超过3年的应付款项,供应商一直未向我司催款。在法律上,是应该过了诉讼时效的了。请问对于这种款项,我司是否可以自主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清理,并在当期纳入所得税缴税呢?如果不清理,若审计事务所对此进行函证的话,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