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为此,企业需要做专项设备追补到2017年
6年前回复
******
请问在2017年没有取得发票,按照税法规定是不能在当年扣除的,那是不是就不属于文件所说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这样的话,在2018年取得发票时就可以在当年扣除,不用追补到2017年?
6年前追问
******
请问在2017年没有取得发票,按照税法规定是不能在当年扣除的,那是不是就不属于文件所说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这样的话,在2018年取得发票时就可以在当年扣除,不用追补到2017年?
6年前追问
Judy老师
所得税也要站在权责发生制和收入成本匹配的而言去理解的,2017年虽然没有取得发票,但是不代表没有发生相应的成本以及对应的收入,从这个角度而言个人认为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成本但是因为没有取得发票造成的无法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支出的情形
6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