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我们是北京的一家单位,我们的关联A公司在境外,A公司与境内的一家B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但合同中归定有一部份是由我公司直接供货。
现在就有了我们直接给B公司境内交货,货款是境外的A公司以外汇支付,银行说我们的这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不是可以的,现在到了境内的货款就是无法入到我们公司的帐户上。
在这笔之前我司也是有此种情况的收汇的,银行也一直未提出不合规定,这笔就说收不进来。在2012年之前此种形式是外汇管理局有法规制度的,后来就没有了相关条款的规定。
此种情况我司是要到外管局做相关的报告吗?
此种业务也算是我司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如何必免此种被银行拒入帐的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