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在华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中包含除基本工资、奖金等以外的各种补贴类,如住房、子女教育、搬家费等个税免税的收入,是否全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上是否都应该列示为工资薪金类,而非福利费用?
各地国税执行口径有差异吗?北京市以往观察到的案例是怎么样的?谢谢老师,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