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4、65、66、67、68条也规定了50%——5倍的税务处罚。此外,《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规定了50%-3倍的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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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扣缴义务逾期缴税或者偷税,但是纳税人义务人,是事后才知道,并去主动补缴税款,这是纳税义务人会被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吗?
6年前追问
Judy老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由此可见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扣缴义务人未扣未收税款而免除,如果发生扣缴义务人未扣未收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后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应该会存在滞纳金和罚款
6年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