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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房产税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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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正在建造厂房,一共有5幢楼,估计6月取得竣工验收报告(5幢楼合在一起就一份报告)。但是,预计在5月份,虽然尚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但是房子已经是可使用状态,所有重要的证件比如消防证之类的都已取得,可以合法的开始陆续让员工搬进某几幢大楼开始进行办公。另外,在3月份,在大楼装修都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即房子还未达到可使用状态),某几个员工由于急需做一些测试工作(这几个同事就是专门从事测试工作的,即这就是他的日常工作),就已经搬进了某一幢楼开始工作(就这个房间可能装修好了,隔壁的房间都还在装修)。
我的问题是:
第一,3月份时(4月初申报),是否需要对这幢有几个员工进去工作的楼开始缴纳房产税?但是会计上还没有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也只是预估的,如果要交房产税,是不是先预估一个原值,然后等会计帐上计了固定资产后,再调整(对前面的多退少补)?
第二,5月份时(6月初申报),是否需要对已经有员工搬入的某几幢大楼开始缴纳房产税?
6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第8号)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为此,个人觉得对于自建的房屋,达到可使用状态会计上暂估转固后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半年一交,后期竣工决算后按照竣工决算的金额缴纳,前期暂估金额建议不要估的太大,不存在多退少补。同时个人认为3月份的那栋楼还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时点,但是5月份的已经符合房产税的纳税时点
6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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