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45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那么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未升级,没有对应分类编码打印在发票票面的发票是否还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