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款,在当年12月31 日前不归还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如果员工在12月31日前全部通过其他渠道拆借资金归还了欠款,然后次年1月1日,公司再重新借款给员工。
1. 如此操作后,是否可以不用缴纳个税?
2.如果员工拆借资金所耗费的手续费全部由公司承担,那么这部分 利息费用(手续费) 是否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税前列支?如果不行,是否员工要补缴相应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