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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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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06年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07年收到了一笔政府财政扶持款,当年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因处于两免时间段,因此并无缴纳企业所得税,现税务局认为我们当年对于这笔财政收入不应当适用免税,应当补缴所得税。请问其是否有法律依据?我们是否应当补缴?
7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现已失效)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个人认为对于第二年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不是营业收入)进行免征,为此就算这笔财政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但是当年计入营业外收入已经构成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政策并不需要交税。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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