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为此,香港物流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那么属于境外所得不属于境内增值税增税范围,香港物流公司如果提供的是仓储服务,那么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也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为不动产租赁,根据大陆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属于不动产所得,一方居民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位于香港境内的不动产租金所得,协定没有说另一方可以征税,按照我国税务实践的惯例是,当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税收协定为此境内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如为仓储服务,根据大陆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为此该项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境内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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