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在东疆全资设立了投资公司A,A在香港全资设立了B公司,B在BVI全资设立了C公司,C作为LP参与了同在BVI设立的美元投资基金。
计划2017年四季度,C公司将LP份额整体转让出去,按照BVI当地的税务法规,是不需要交税的,这笔转让的资金分配给香港的B公司,按照香港的规定,投资利得免税,应该也不用交税。
转让的资金留在香港,用于未来海外的业务。我的问题是上文我提到的BVI、香港的规定,这个案例是不是符合免税,不用交税? 天津公司A不会有获得分配,国内税务局会调查A,延伸查到香港B、BVI的C公司的境外转让行为,对这笔在BVI、香港免税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吗,或是按照中国和香港的税收协定,虽然没分配,按照收益的金额追缴所得税,按照25%和16.5%的差额追缴?还是按照25%的税率追缴,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