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的主营业务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仅部分回购业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年税务审计时都会有一些费用调增,比如说交际应酬费,无发票的费用等,税审会把这些调增费用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我司尚有未抵扣完的累计亏损,所以目前尚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的问题是,既然我司是免税企业,这些调增的费用是否也应该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至少应该在免税业务和应税业务中按照一定的基础(比如说销售收入)进行分配,仅对分配到应税销售上调增费用缴纳25%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