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一个案例请您帮我分析,机构一名同事去进行了 A、B 两地连续出差,报销政策中有A、B两地不同的餐补标准(包括有发票标准及无发票标准)。
A为一线城市,餐补标准较高,B为二线城市,餐补标准较低。该同事报销餐补的总额是两地有发票标准总和,但实际A地发票多了两百元左右,B地发票金额少于B地餐补标准两百元左右,请问在税务和审计的角度,这样报销存在怎样的风险,是否有法规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