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国税(2011年第40号)中规定,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这句话中的暂估销售收
入是说,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吗?那需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
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