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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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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财税〔2008〕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请问房屋原价怎么理解,具体核算应包含哪些?购入房屋后,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款是否应计入房屋原价?
若有具体文件依据,烦请提供,诚挚谢意!
7年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为此房屋原值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账簿中有记载的以原价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后的房屋余值计征房产税,账簿中没有记载原值的,按照同类房屋确定原值后计征。 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计算原值;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灯具、中央空调、地砖、门窗、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装修费用,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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