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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及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
老师您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
机器设备
、钢结构件等
自产货物
的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服务
,不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请问外贸企业如果销售销售机器设备及安装服务,是否适用此公告?安装服务应该随货物按17%交税,还是可以单独核算按6%交税?(外贸企业的货物算“自产”货物吗?)
谢谢。
7年前提出
Judy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贵公司是外贸公司,显然相关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贵公司如果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是在一个合同中约定的那么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17%增值税。
7年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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