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财税2017年37号文,7月1日起,13%税率降低为11%。购入农产品扣除力度保持不变。根据规定,如果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按13%扣除率计算进项。我司目前进项税中大部分为棕榈油和食用盐,是否属于可按13%的扣除行列,即是属于购进农产品? 还是因为不属于农产品只能按照11%抵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