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用留抵金额抵减欠缴(含查补)的增值税及相关滞纳金。请问:当期的地税该如何处理?若欠缴金额小于留抵金额,实际并未缴纳增值税(抵减后仍有留抵),地税是否可以0申报?还是需要按照抵减的部分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若未补交地税部分,实际中地税依据国地税数据匹配查补地税的风险是否较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