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社区中,由物业发放一卡通给住户,住户在一卡通充值后(由社区物业收款),可持一卡通在社区中的各处商家消费(餐饮,娱乐,医疗等),物业在月末根据卡中的消费记录,与商家结算。
假设一卡通的技术和商家的协作都可以实现,以上情况税务上是否合规?
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收款后需出具什么收款证明给到住户?如果一定要开发票给住户,开具什么内容合适?据了解目前只能开具物业管理费。是否需向当地税务局做备案?